为了规范我省保安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加社会就业、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治安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劳动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保安从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条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公司标志、标牌明显,各种装备管理严格,使用规范。
第二条保安从业单位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凝聚力强,总经理、副总经理政治坚定、清正廉洁。
第三条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和团组织,并积极开展各项组织活动。
第四条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基础台帐和档案管理。保安服务岗位责任、交接班、值班、培训、招聘、奖惩、安防权限、治安管理、车辆管理、安防检查、监控管理、安防巡逻、安防器材管理、辖区安防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和保安员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安服务行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依法经营保安服务业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意外伤害保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按照公安部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为保安员配备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第八条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九条及时录入更新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鲜活、真实、准确。
第十条不准招用境外人员在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服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自觉执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开展保安服务活动,自觉维护企业形象、维护行业声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执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自觉遵守行业服务标准,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保安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建立保安服务业资讯和宣传机制。
第十四条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保安行业协会开展与行业发展和管理有关的调查研究并提供客观、翔实的材料和数据。
第十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经营、非法用工、偷税漏税逃税;
(二)经营行政许可以外的业务;
(三)挂靠、伪造、假借资质证书;
(四)诋毁、损害、贬低同行业的企业形象和声誉;
(五)干扰、排挤、破坏同行企业的合法市场经营活动;
(六)造谣、诽谤、惑众、虚假传闻等手段攻击同行业;
(七)越级、串标、虚假投标议标;
(八)盲目、恶意压价竞争;
(九)违章、违规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在保安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纪录;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六)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七)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聘用保安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公开招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安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劳动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聘用的保安员应持有《保安员证》才能上岗,在职保安员应按规定时间参加保安员考试并获得《保安员证》,超过规定时间仍无《保安员证》的,应调离保安员岗位。
第十九条 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依法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不准制作阴阳合同,合同规定的保安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协会每年提出的最低指导价格。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贵州省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关于保安员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关于养老、失业保险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每2年对保安员进行一次岗位轮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