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安协会章程
1994年6月27日 中国保安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保安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导下,由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组成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中国保安协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
服务业务,团结全国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
量,开拓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保安协会的任务:
(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保安服务业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开拓保安服务市场,提高自立能力的对策;
(二)组织培训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的骨干力量,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法律研究,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五)组织和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友好交往,传递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展览会,开展经验和学术交流;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究、开发、引进法律允许的保安装备、器材及与安全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器材设备,组织跨地区和国际性的各种保安服务活动;
(七)发展同国外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进行对外业务技术交流,组织保安劳务输入,加入和参与国际保安专业联盟的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九)编印会刊;
(十)协调全国保安服务业需要统一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采用团体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均为本协会会员。
凡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赞成协会的宗旨,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经过申请批准,可为本协会会员。
与保安服务工作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的工作,愿意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经过申请批准,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保安协会的,由各该协会推荐,本协会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建立保安协会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推荐,本协会审批。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的业务、技术、学术活动;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优惠取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提交本地区、本单位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提供资助。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需书面报告协会,注销会籍。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即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务;
(三)批准和决定改变协会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额和分配方案,向大会提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名誉会长1至2人,会长1人,副会长2至4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人和秘书长1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批准接收会员;
(三)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四)确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副主编人选;
(五)决定协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根据需要增补协会理事,提请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审查决定奖励表彰全国优秀保安队员和工作积极分子;
(八)决定协会经费开支原则,审核年度开支预、决算情况;
(九)组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十)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决定和处理协会的重大会务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安部的补贴;
(四)开展与保安业务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协会办公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会议费等;
(二)举办讲座、展览、组织培训的开支;
(三)宣传费和出版刊物的费用;
(四)外事往来活动经费;
(五)其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均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需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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