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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保安员工作规范

    贵州省保安员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2-03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活动的保安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职业规范
    第一条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二条 爱岗敬业、熟悉业务。
    第三条 掌握技能、强健体能。
    第四条 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第五条 见义勇为、奉献社会。
    第六条 恪尽职守、保障安全。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七条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
    第八条 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戴保安标志。
    第九条 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第十条 在驻勤单位除工作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第十一条 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第十二条 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第三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三条 男性保安员不准留长头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保安员发辫不得过肩或将头发盘起。
    第十四条 不得纹身,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第四章 礼节规范
    第十五条 在下列场合行举手礼:
    (一)执勤交接班时;
    (二)纠正违章时;
    (三)受到领导接见、慰问或领导视察和检查工作时;
    (四)参与外事活动或与外宾接触时;
    (五)着装在大会上发言开始和结束时;
    (六)接受颁奖时。
    第十六条 在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奏国歌、升国旗时,要自行立正并行注目礼。
    第十七条 对日常接触的上级领导可以不行举手礼。

    第五章 举止规范
    第十八条 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
    第十九条 着装外出工作、执勤和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准袖手或将手插入衣兜。不准搭肩、挽臂、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嬉笑打闹。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第二十条 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
    第二十一条 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六章 用语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中使用语言要简洁准确、文明规范。说话语气要和气,使用"您好、请、您、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在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外籍人士交谈时,不准使用对方禁忌的语言。
    第二十四条 执勤时应讲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

    第七章 岗位纪律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 不准脱岗、空岗、在岗位上睡觉,不准迟到、早退。
    第二十八条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客户单位物品和接受客户单位赠送的礼品。
    第三十条 重要情况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
    第三十一条 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三十二条 要爱护公物,爱护客户财物。

    第八章 内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执勤区域整齐清洁。
    第三十四条内务卫生
    (一)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二)地面无烟头、无痰痕、无纸屑。
    (三)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四)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五)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第九章   勤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交接班规范
    (一)保安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交接地点,当面进行交接班工作。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二)上岗前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做好上岗准备,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准时接班。
    (三)接班人员到达岗位后,交接时双方先行举手礼,然后边注意观察,边做交接班事宜。
    (四)交岗前做好考勤记录,交班人员告知本班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交到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接岗人员阅读移交事项,清点交班移交物,双方签字备查。
    (五)接班人员列队,由班长点名,检查仪容、仪表、着装。均符合要求后,保安员分别到各岗位接岗。若接班者未到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当班者不能离开。
    第三十六条 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对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处置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第三十七条 驻勤单位保安组织负责人或指定的勤务检查人员,负责对保安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勤务检查的内容以保安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主。对勤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三十八条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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